沃格光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1-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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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5 楼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视频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1年12
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了《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21-114,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发布的
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下午14:00在江西省新余
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赛维大道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易伟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
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23日)的股东名册、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股东授权代理文件以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5,013,66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9621%;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
代表股份数437,4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575%。
                                     法律意见书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代表股份数55,451,12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5.3196%。其中通过现场和
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下称
“中小投资者”)共计12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8,941,761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7.3080%。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大会审议事项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法律意见书
报告的议案》
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份的议案》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
                               法律意见书
行表决,关联股东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
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
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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