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关联方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以评估值为作价依据,交易价格较为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非
关联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本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租赁和交易市场,投
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比成本计量模式
更能动态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有助于真实客观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公司对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
量模式,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聘任的财务负责人贾富华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财务负责人
职责所必需的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贾
富华先生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仅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之用)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包文兵:
王廷信:
冯巧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