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华工科技产
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工科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
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 2021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调整,符合公司经营的实
际需求,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该关联交易对交易双方是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
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通过这些日常关联交易,保证了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的正常进行,而且
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
董事遵守了回避原则,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
案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乐 瑞: 胡立君: 杜国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