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年12月29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合理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
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巨石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七条 经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经董事会讨
论通过,可对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立项建议书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报送投资评审小组;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建议书,并向战略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投资部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由董事会秘书
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如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该通知期限)通知全体委
员,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由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必
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也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