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
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浙江新能”、“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
公司自 2021 年 5 月 25 日上市以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成政、肖文军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成政、熊吴倩
(五)现场检查手段
了解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浙江新能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
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
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上市以来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
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浙江新能信息披露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通过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并与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
检查之日,浙江新能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查阅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专户银行对账单、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等相关资料,保荐机
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浙江新能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浙江新能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
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履行了必要
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
及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浙江新能已针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相关事项均履行了相
应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根据与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进行访谈,了解近期行业和市
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浙江新能经
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建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继续积极持续的开
展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相关法规、规定的学习,以促使公司运作更加规范,并提
请公司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浙江新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
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
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对浙江新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
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上市以来,浙江新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
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
总体运作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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