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爱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
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是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
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孙 刚(签字)
史克通(签字)
龙 涛(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