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行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
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意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与华夏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框架协
议》项下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的服务费用上限为人民币 4.60 亿
元,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本笔业务发生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
本行关联交易审批总额合计人民币 139.20 亿元,其中包含本笔业
务金额人民币 4.60 亿元以及本行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企业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集团统一授信额度人民币 134.60 亿元。
合计关联交易金额占本行第三季度末资本净额(7,082.42 亿元)
的 1.97%,占本行 2020 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资产
(4,596.77 亿元)的 3.03%。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笔业务由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董事会审批。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在审阅
以上关联事项后,认为:
以上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原则
以及本行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
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本行及本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独立董事:刘纪鹏、李汉成、解植春、
彭雪峰、刘宁宇、曲新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