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
相关材料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九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及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我们认为: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进行债务
重组的事项
我们认为:本次债务重组有利于推动公司逾期债务的解决,缓解公司的资金
压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债务重组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具有不
良资产专业化管理能力、社会风险救助能力、债务重组能力,本次债务重组有助
于缓解公司流动性困难,降低负债,促进经营发展。本次债务重组决策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债务重组。
(此页无正文,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署:
丁海芳 王振耀 袁胜华
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