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华健康: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管理办法(2021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1-12-2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日常管理、计量、转换、处置
等,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处理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
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
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方式包括:自行建造、外购、投资者投入、
收购企业股权间接取得等。
     第四条   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
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进行后续计量。
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
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
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
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第五条    投资性房地产所属公司负责投资性房地产的对外出租、维护修缮、
安全管理以及权证管理等各项日常管理事务。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以及从投资性房地产的租赁、处置中取得的收益。
  第七条    公司应采用审慎、稳健的原则进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估价,
并针对不同物业市场交易情况,采用不同的估价方法。
  第八条    对于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在建期间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量,
项目竣工验收后或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两者孰早),开始以公允价值进
行后续计量。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本身有交易价格时,以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管理
部门提供的同期成交价格或报价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第十条    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本身无交易价格时,由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管理
部门或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市场调研评估,并出具市场调研报告或评估报告,
以市场调研报告或评估报告的估价结论确定其公允价值。
  第十一条    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不对投资性房地产
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
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应当作为
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
错更正》处理,变更日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留存收益。公司采用公
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第十三条    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的,应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四条   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
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
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   公司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
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
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
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十六条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
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公司出售、转让、报废
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
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均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具体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性房地产业务,需按照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宜康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