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 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 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1-07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本行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
案》,同意本行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保险”
)签署《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
称“
《框架协议》”
),为华夏保险提供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保险
产品,并收取相关代理销售服务费用。《框架协议》项下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的服务费用
拟定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总额上限为人民币 4.6 亿元。
● 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回避事宜:
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宏伟先生回避表决。
● 关联交易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正常银行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影响。
● 关联交易的理由:
为了积极适应零售市场变化,拓宽个人客户产品供应范围,同时与华夏保险实现资源共
享、优势互补,从而进一步提升本行零售业务中间业务收入规模。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及审议程序
本行关联交易遵守《公司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行
为华夏保险提供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收取相关销
售服务费用。
《框架协议》项下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的服务费用拟定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限公司获批关联交易金额后,合计关联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权
益的 3.03%,占本行上季度末未经审计资本净额的 1.97%。本笔业务须由本行董事会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过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于本行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
议案》同意 1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1 票,关联董事张宏伟先生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本行副董事长张宏伟先生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东
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行股份 3.00%,华夏保险持有本行股份 3.14%。2021 年 4 月
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华夏保险仍视同本行关联方,华夏保险与东方集团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金额仍合并计算。
华夏保险成立于 2006 年 12 月 30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153 亿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
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司等六家机构实施接管》的公告,华夏保险自 2020 年 7 月 17 日由中国银保监会接管,接管
期限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2021 年 7 月 16 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刊登《中国银保监会依法
延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接管期限》的公告,中国银保监会对华夏保险的
接管期限依法延长至 2022 年 7 月 16 日。
经合理查询公开信息,被中国银保监会接管前,华夏保险由北京千禧世豪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持股 20%,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崔万昌;由北京世纪力宏计算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持
股 20%,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魏凯;由山东零度聚阵商贸有限公司持股 14.88%,其最终实
益拥有人为郝改珍;由北京百利博文技术有限公司持股 12.97%,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杨科;
由北京中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1.80%,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林丽娟;由天津华宇天地
商贸有限公司持股 11.54%,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周红霞;由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14%,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田鑫;由北京龙达鑫锐科贸有限公司持股
益拥有人为国务院;由礼泉县袁家投资公司持股 0.16%;由北京国伦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持股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预计签署日期:本行将适时与华夏保险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生效日期:2022 年 1 月 1 日。
订约方:本行及华夏保险。
期限:
《框架协议》于双方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追溯至 2022 年 1 月 1 日,
有效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若双方同意并得到上市地交易所及有权监管部门的同意及/
或本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视上市地交易所及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而定),
《框架协议》
之有效期可以延长。
服务范围:
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行为华夏保险提供金融产
品代理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收取相关销售服务费用。
定价原则:
按公平基准磋商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计算,并按以下原则厘定:
(1) 依照中国政府的指定价;或
(2) 倘并无中国政府指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依照政府指导价;或
(3) 倘并无中国政府指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依照各方按公平磋商基准议定的市场价。
服务费率将不逊于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标准。
《框架协议》项下进行的交易将按非独家基准进行。支付条款基本按照上述定价原则议
定,尽管如此,本行将向其他同类型产品提供商寻求报价,或参考与独立第三方就同类型的
产品及服务进行的若干其他同期交易条款,以确定华夏保险提供的价格及条款是否属公平合
理及与该等由独立第三方所提供者相近。
费用支付:
服务费用将以现金转账方式于期末支付,或由双方议定的其他方式及按照本行与华夏保
险适时订立的实施协议所订明的协定时间及方式支付。
《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一律依法订立实施协议,规范运作,并使其符合本行上市地的
有关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
定。
交易总额:
以往交易金额及预计的交易限额:
以往交易金额 以往交易金额 预计的年度限额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服务
费用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华夏保险的关联交易是本行正常银行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不
利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刘纪鹏、李汉成、解植春、彭雪峰、刘宁宇、曲新久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以上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原则以及本行上
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
规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本行及本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