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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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1-103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8日(星期二)下午14:30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9642%。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234,382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1.01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34,3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陈峰先生、钟锡君先生、任纪纲先生、单洪亮先生、刘旭东
先生、谢振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
日起三年。
  表决情况:同意60,531,6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4,3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60,531,6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4,3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60,531,6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4,3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60,531,6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4,3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60,531,6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4,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60,531,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4,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选举吴韬先生、方咏梅女士、黄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情况:同意60,531,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4,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60,531,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4,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60,531,6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4,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表决结果为当选。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董辉先生、沈亮明先生、俞科君先生、倪佰泉先生为公
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的职工监事李周旭先生,张友
生先生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情况:同意60,531,6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4,3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60,531,6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4,3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60,531,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4,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60,531,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4,3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表决结果为当选。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焦晓昆、许照松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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