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矿科技: 北矿科技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2021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1-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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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2021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
下,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
长、总经理、经理层等相关机构和人员行使。
  其中:经理层成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
法律顾问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授权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
  (二)授权范围限定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限定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
内,不得超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
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
  (四)有效监控原则:董事会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对
授权权限执行的有效监控。
  第四条 授权事项分为长期授权事项和临时授权事项。
  长期授权事项是指根据《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总经理工
作细则》《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中常规性、重复发生的事项对董事长、总经理或经理层的授权事项。
  临时授权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董事会决议方式进行授予。
  第五条 凡本制度未涉及的授权事项,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授权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
权,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五)董事会认为不应当或不适宜授权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只能由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及公司重要文件;
  (四)代表董事会与上级单位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与公司总经理签署
《岗位聘任协议》、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和经理层的长期授权事项按照《公司章程》以
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执行,并授权总经理签批如下事
项:
  (一)与董事会决议所明确内容相一致的投资、融资、担保、借款、股权划
转、并购重组、资产处置、资本运作等业务工作中需办理的合同审签、资金划拨
等。
  (二)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通过的银行授信额度内的授信工作的签批;
  (三)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签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
     第九条 公司发生非关联交易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公司董事会授权经
理层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
超过 4000 万元;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 2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 200 万元;
  (六)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上述指标在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后的超额部分不予授权。
  上述非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二)对外投资(指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债权、债务重组;
 (七)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八)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第十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
层审议批准: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三)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上述指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后的超额部分不予授
权。累计计算的原则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含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不含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风险投资均应经董事会审议,达到相应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具体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定下列标准的募集资金使用:
  (一)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将上述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的,由经理层决定。
  (二)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
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上述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由经理层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资产处置。单项 500 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
  (二)资产核销。单笔 200 万元以下的资产盘亏、毁损及核销。
  (三)固定资产购置。单笔 1000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
  (四)对外捐赠。20 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经理层应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获得的授权,对授权范围内事项,
应以经理办公会方式进行决策,不得以个人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其
中,对须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履行程序后由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
所决策事项如需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从其规定。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履
行职权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并协助做好
该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被授权人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规定的授权事项及权限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授权给经理层的事项按规定决策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董事会有权对被授权人的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被授权人责任
     第二十条 被授权人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
任:
  (一)被授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二)被授权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
  (三)被授权人超越其授权范围做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 授权事项的外部环境若发生重大变化,或基于监管要求,或偏
离决策预期效果时,被授权人有责任将该授权事项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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