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1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会已通过的决议。
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 14:00-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28 日 09:15 至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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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理人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92,466,8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6925%;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6 名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吴传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现场出席了会议;受新
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董事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672,300,2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
反对 12,5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36,122,5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2%;
反对 12,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 672,283,7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
反对 29,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36,106,0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5%;
反对 29,0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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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 672,289,2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23,5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36,111,5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7%;
反对 23,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吴礼淦先生、陈梅芳女士、吴传林先生、高文贤先生、
石智中先生、林明彦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
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赞成 669,856,9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33,679,1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035%;
吴礼淦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根
据表决结果,吴礼淦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 669,404,9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33,227,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528%;
陈梅芳女士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根
据表决结果,陈梅芳女士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 672,142,6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35,964,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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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传林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根
据表决结果,吴传林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 672,141,8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35,964,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67%;
高文贤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根
据表决结果,高文贤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 672,142,6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35,964,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89%;
石智中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根
据表决结果,石智中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 671,712,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35,534,8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88%;
林明彦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根
据表决结果,林明彦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高启全先生、李树松先生、张鑫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三年。鉴于李树松先生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起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年,李树松先生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止。表决结
果如下:
表决结果:赞成 672,131,4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35,953,6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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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启全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根
据表决结果,高启全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 671,900,8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35,723,0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98%;
李树松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根
据表决结果,李树松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 672,054,4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35,876,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49%;
张鑫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根据
表决结果,张鑫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郭秀銮女士、林美真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陈惠芬女士组成第七届监事会,任期自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赞成 665,781,7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9,603,9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259%;
郭秀銮女士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根
据表决结果,郭秀銮女士当选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赞成 672,230,5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36,052,8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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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美真女士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根
据表决结果,林美真女士当选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
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