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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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华设集团、公司 指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草案)》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核管理办法》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
《激励计划人员名单》 指
单》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容诚会计师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1]第 0702 号
致: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
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
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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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授予事项,公司已履行
如下批准和授权: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将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8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人
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异议。2021 年 12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人员名单公示的审核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人员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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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 43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51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61 元/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 43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51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61 元/股。
核,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相
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
(一)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10Z0101
号),以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10Z0102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的审计报告;
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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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情形
根据公司和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 2021 年 12 月 28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上述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及公
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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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上述授予日及其确定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 43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51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61 元/股。上述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
量及授予价格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及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一致,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
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规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