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维护公
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上市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长作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
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部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披露、备案、管
理等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
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
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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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价格。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质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
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送、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或网
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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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资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六)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七)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禁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券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二)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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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接
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
持有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并在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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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
第九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获悉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提交相
关文件资料,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
工作;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
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
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报
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并对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
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
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
(见附件一),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相关记录和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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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
及方式、内幕信息所处的阶段、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董事会秘书
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见附件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业务,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见附件一);收购
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报送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于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
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出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以下简称“《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
划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
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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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本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其负责
人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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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和知情人承诺书(见附件三),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按情况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信息。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管理。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
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经在市
场上流转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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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预期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登记。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
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
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
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
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
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
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
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监管部门、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应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山
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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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同时须及
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附件一: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内幕信息 身份证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内幕信 登记时 登记人
知情人姓 号码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息内容 息所处 间
名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
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明。
递、编制、决议等。
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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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交 易 阶 时间 地点 筹 划 决 参 与 机 商 议 和 签名
段 策方式 构和人 决议内
员 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附件三: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通过认真学习《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现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公
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
息(内幕信息名称: )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
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山东玉马
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