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
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出租厂房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
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出租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前,
已经取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昂利康(杭州)医药科技有限
公司向关联方浙江海昶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出租厂房系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该关联交易遵守了公正、公平的原则,交易价格
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出租厂房暨关联交易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莫卫民 袁弘 赵秀芳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