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
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出租厂房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
此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昂利康(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关联方浙江海
昶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出租厂房,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
易行为。上述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方已遵
循了公正规范处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独立董事同意此
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莫卫民 袁弘 赵秀芳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