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3 证券简称:罗普斯金 公告编号:2021-080
中亿丰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重要提示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4:00-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28 日- 2021 年 12 月 2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司三楼会议室
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关于调整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内容的公告》,本次会议的
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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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6,5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16,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25%。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宫长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
会议,公司聘请的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02,40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40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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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2.121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亿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中亿丰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持有表决权 300,000,000 股。
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0,0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2.121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钱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罗普斯金控
股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 102,392,000 股,钱芳女士持有表决权 100,000,0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502,40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何非与戴淼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
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现场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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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亿丰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