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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8)第 108-12 号
致: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禾望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注销”)的实施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要
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
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
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相关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
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
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依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
议和 2021 年第五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文件,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
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制定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 12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
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 148,500 股,回购价格为 3.39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公告》,通知公司债权人。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依据公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 12 名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已从公司离职,根据《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前述已从公
司离职的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依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 12 名激励对象,回
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48,5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
性股票剩余 2,845,50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依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其申请办理对上述 12 名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48,5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
票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股) 2,994,000 -148,500 2,845,5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股) 433,411,900 0 433,411,900
三、股份总数(股) 436,405,900 -148,500 436,257,4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已履
行必要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且公司后续应就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五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