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本着公正、公平、客观及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子公司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和鼎铜业)对外担保事项,认为该项担保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正
常经营构成影响,和鼎铜业就对外担保事项签署的《互保协议》有利
于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和鼎铜业与富冶
集团互相提供融资支持,是在和鼎铜业的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务条
款进行,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没有侵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相关风险。
本次担保事项以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可上述涉及的对外担保事宜。
签署: 朱星文 刘二飞 柳习科 王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