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
《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湖北宜化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
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议案
进行了审议:
一、对《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对宜化新材料的担保由宜化新材料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即公司按
按 33.33%的持股比例为宜化新材料提供担保。宜化新材料为公司对其本次银行
借款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对有宜新材料的担保由有宜新材料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提供保证担保及股
权质押担保,即公司按 34%的持股比例为有宜新材料提供保证担保并以其持有的
有宜新材料 34%的股份提供质押担保,另一股东深圳有为技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按 59.25%的持股比例为有宜新材料提供保证担保并以其持有的有宜新材料
担保。
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
宜化新材料、有宜新材料的大股东同比例担保的措施公平、对等,被担保企业经
营状况正常,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对《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相
关的审批程序。
二、对《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
宜化新材料、有宜新材料的大股东同比例担保的措施公平、对等,被担保企业经
营状况正常,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
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末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卞 强
张恬恬 吴伟荣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