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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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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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银江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江技术”)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已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上
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现针对本激励
计划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的事实及法律
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
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用语和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同用语和简称具有
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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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银江技术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会议文件等文
件,公司就本次调整履行的授权与批准程序如下: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本次调
整。
对于上述事项,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内
容属于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议案》,认为本次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本次调整的相
关事项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文件,本次调
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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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预留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25 万份调整为 300 万份,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人数 236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1,447 万份保持不变,授予总量由 1,772
万份调整为 1,747 万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已经履行的批准程序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
东大会的必要授权,其关于本次调整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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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雨顺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刘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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