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新材: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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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置换与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超募资金投资建设
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财务成本,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超募资金投资建
设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智              谭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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