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作为北京首
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议
案,本着勤勉、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在充分了
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会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
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9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有
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
金的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
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
独立董事:李燕 梅慎实 姚志斌 朱剑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