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 《中国软件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1-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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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经 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捐赠行为,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有效维护股东权益,根据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
企业对外捐赠管理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09〕317 号)、
                               《关于中央企业对
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国资发评价〔2015〕41 号)、
                               《中国电子信息
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中电财〔2018〕583 号)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
相摊派。
  (二)量力而行。公司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现金流等财务
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和标准。
  (三)统一审批。对外捐赠支出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实施对外捐赠行为。
  (四)规范管理。公司应当优化工作组织,规范对外捐赠事项的事前、事中
及事后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捐赠范围
  第五条 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
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科教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
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1-
  第六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
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
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
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
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外部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对公司内部员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
得给予捐赠。
  第九条 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
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
有权依法拒绝。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应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合理安排捐赠事
项,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决策程序:
  每一财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捐赠(以账面净值
计算其价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预算内发生的对外捐赠:
  对外捐赠应实行预算管理,年初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实际发生时按
照公司审批流程通过后实施。
  (二)预算外发生的对外捐赠
过后实施;
实施。
  (三)每一财务年度内,未经股东大会审批批准的捐赠金额累计达到 500 万
元以上后,新发生的任何一笔捐赠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报告,公司
                      -2-
财务管理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
办法第十一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
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金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
说明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事宜需经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通过后
将捐赠申请提交至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然后严格按照公司上述第十一条规定履行
程序。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
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
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
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
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完成对外捐赠手续后,应及时办理相关资产权属变更手续,
不再对已捐赠资产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要按照捐赠项目做好记录,逐笔填报《对外捐赠支
出报表》,包括捐赠对象、捐赠性质、捐赠财产类别、捐赠途径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未执行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
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处以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发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授权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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