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借款有利于公司流动资金的平衡,减少流动资金压力,本次借
款年利率不高于新希望投资集团实际融资成本,新希望投资集团未从本次借款资
金中获得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
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已按规定予以回避,本
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关联
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丹 路加 赵勇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