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以
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借款有利于公司流动资金的平衡,减少流动资金压力,本次借
款年利率不高于新希望投资集团实际融资成本,新希望投资集团未从本次借款资
金中获得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借款事项
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
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本页无正文,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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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李丹 路加 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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