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1-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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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的规范化运行,建立健全公司的监督制约
机制,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
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二条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执行股东大会
赋予的监督职能,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按照《公司章程》,由五人组成,其中,
股东代表监事三人,职工代表监事两人。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
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
表选举和罢免。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票表决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不能担任本公司的监事职务;
     (二)因监督工作不力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监事,罢免监事
职务,三年内无重新担任监事职务的资格;
     (三)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涉及的有关人员不
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
督;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
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四)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
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七)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履行职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代表公司名
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监事审议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三节董事对重大事项审议的相关
规定执行;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及时掌握监事会各项决议及要求事项
的执行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
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在下次监事会会议
上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
议,由得票最多的监事为召集负责人,并在该次会议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当监事得票相同时,由监事共同推举该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的召集负责人;如无法推举出召集负责人,由监事抽签决
定。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应于选举或改选后三日内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或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一)选举或改选监事会主席;
  (二)股东或员工的提议、举报事项;
  (三)董事会建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
  (四)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或有重大损害危险;
     (五)列席董事会议的监事向监事会通报董事会决议;
     (六)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议报告及利润分配等
资料;
     (七)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十一)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监事会认可
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之日前三天。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议必须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相关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方法采用一人一票制。一事一议,经
出席监事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即可生效。以记名和
书面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
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
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主席或指派一名监事具体
负责实施,并听取实施情况汇报。
  第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
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
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章   监事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监事会通过审计实现对公司的财务、业务监督。监
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业务方面的
问题进行审计,并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
务、开展监事会工作、制订监事会规章制度;跟踪了解监事会决
议及要求事项的执行情况,并要求有关人员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报
告。
          第六章     监事会文件规范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监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监事会工
作运行规范,有章可循。
  第二十二条 制定监事会文件管理的有关制度,所有文件和议
案都要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整理为监事会会议决
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和监事会会议决
议上签字。监事会记录和决议应归档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原来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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