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要求及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
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调整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额度的议案》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前,公司已将相关材料递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
董事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
方开展的业务属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与关联方交易价格将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此议案
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调整 2021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基于市场环境变化,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而
作出,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该议案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
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要求。
综上,同意公司《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调整 2021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至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关联股东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独立董事:高卫东、赵敏、宋海涛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