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对于公司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我们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的资质和业务范围进行了解和核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
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业务,其信誉良
好、证券执业资格完备,符合上市公司聘任审计机构要求。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续聘希
格玛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
公司本次调增 2021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事项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日常经营所需,并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按照公平
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不构成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不会造成对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损害。因此,我们对公司调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内容表示认
可,并同意将《关于调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侃仁 李宗义 罗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