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卡智能: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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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证法意【2021】字 1223 第 0741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二○二一年十二月
           关于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证法意【2021】字 1223 第 0741 号
致: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郑寰、王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卡智
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月2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1年12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
(www.szse.com.cn)上刊登了《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编号:2021-05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内容、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办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区金乔街15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因董事长杨斌先生出差,根据《公司章程》,
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仇梁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
告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决定于2021年12
月27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司股
份169,906,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003%,均为股权登记日(2021
年12月2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
表决。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由二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以及一名律师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192,071,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947,726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25%。
  同意192,071,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947,726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25%。
  同意192,071,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947,726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25%。
  同意192,071,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947,726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25%。
  同意192,071,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947,726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25%。
  同意192,071,9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947,73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25%。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192,071,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947,726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25%。
  同意192,071,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947,726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25%。
  同意192,071,9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947,729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25%。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192,071,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947,726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25%。
  同意192,071,9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947,728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25%。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
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
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
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签字。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                     郑   寰:
                        王   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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