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星人: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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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894     证券简称:火星人       公告编号:2021-069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售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3号)同意注册,火星人厨具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4,050.00万股,并于2020年12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364,5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为405,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8,028,401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为9.39%,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6,971,59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为90.61%。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上述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2,471,599股已于
公司总股本为405,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0,500,000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4,5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
本 的 比 例 为 90.00%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
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承诺内容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5名,分别是:朱正耀、董其良、海宁融
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宁融朴”)、杭州金投智汇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金投”)、北京红杉坤德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智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红杉智盛”)。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股份锁
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一致,具体如下: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在上述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
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
方式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每年
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减持发行人
的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交易方式进行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将本次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
予以公告。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在上述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
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
方式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
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
露义务。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
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减持发行人的
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交易方式进行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将本次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
予以公告。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企业减
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减持发行
人的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
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将本次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同时予以公告。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
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1)就本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卫斌处受让发行人
日 起 3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企 业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该 部 分
   (2)就本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自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卫斌之外的其他
股东处受让发行人21,300,000股股份,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该部分21,300,000股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该部分股份。
   (3)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的24个月内,本企业每十
二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数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
格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企业
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前述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或未来发
生变化的,本企业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及信息披露亦应符合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则
的要求。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后续追加的其他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
形,上市公司对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提供违法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限售股
序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占总股                              备注
号                数量(股)                售数量(股) 数量(股)
                              本比例
    海宁融朴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金投智汇创业投
       伙)
    北京红杉坤德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
    红杉智盛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 1:股东朱正耀现任公司董事,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注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董其良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中处于质押状
态的股份数量为 3,500,000 股,该股份需解除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后,方可实际
上市流通。
     注 3:王利锋现任公司董事,通过海宁融朴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其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在其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注 4:根据红杉智盛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中做出的承诺:就本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卫斌处受让发
行人 8,700,000 股股份,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
份。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承诺的要求规范股东
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主体均已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
本次申请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
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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