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星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
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火星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火星人
厨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3号)
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40,500,000股,并于2021年12月3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364,5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总股本的比例为9.39%,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366,971,599股,占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90.6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12个月,数量为99,9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4.67%。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2,471,599股已于
公司总股本为405,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0,500,000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为10.0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4,5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 例 为 90.00%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
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5名,分别是:朱正耀、董其良、海宁融
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宁融朴”)、杭州金投智汇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金投”)、北京红杉坤德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智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
下简称“红杉智盛”),承诺内容具体如下:
(一)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朱正耀承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在上述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
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
式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减持发行人的
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交易方式进行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将本次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
予以公告。
(二)公司间接持股股东、董事王利锋承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在上述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
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
式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其良承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
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交易方式进行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将本次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
予以公告。
(四)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海宁融朴承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份数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
的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交易方式进行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将本次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
予以公告。
(五)直接股东杭州金投承诺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
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红杉智盛承诺
日 起 3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企 业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该 部 分
份。
东处受让发行人21,300,000股股份,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该部分21,300,000股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该部分股份。
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数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
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企业
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前述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或未来
发生变化的,本企业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及信息披露亦应符合相关法律及监管规
则的要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相关主体均已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
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
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限售股占 剩余限
序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
股东名称 总股本比 售股数 备注
号 数量(股) 售数量(股)
例 量(股)
海宁融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杭州金投智汇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红杉智盛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1:股东朱正耀现任公司董事,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
做出的承诺,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注2:股东董其良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为3,500,000股,该股份需解除
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后,方可实际上市流通。
注3:王利锋现任公司董事,通过海宁融朴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注4:根据北京红杉坤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智盛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就本企业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卫斌处受让发行人8,700,000股股份,本企业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8,700,000股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
股份。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承诺的要求规范股东
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主体均已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
次申请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
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限
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伟 赵小敏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