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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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210380
致: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以视频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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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66,783,78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96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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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4,828,982 股,占公司股份有
表决权总数的 53.609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50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公司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
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总股本数为 684,563,88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
股份 4,030,450 股,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总数 680,533,430 股。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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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65,510,6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529%;
反对 1,26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446%;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5%。
(二)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调增与云南白药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0,647,58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29%;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2%;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29%。
(三)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调增与阿里巴巴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98,315,29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9%;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0%;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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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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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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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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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功耘 郝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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