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洪
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
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追加担保对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要是为了满
足该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上述担保
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能够
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需求,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
益。同时,该所为本公司审计业务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符合《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
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规则》的文件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有关要求。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