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通燃气: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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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洪
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
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追加担保对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要是为了满
足该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上述担保
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能够
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需求,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
益。同时,该所为本公司审计业务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符合《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
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规则》的文件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有关要求。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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