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章鼓: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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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董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
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
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
仔细分析和研究。现就所核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山东章鼓控股子公司此次对外增资事项,是基于公司战略规划
及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违反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控股子公司协同水处理提
供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可加快协同水处理业务的正常发展,实现公司总体做大做
强的经营战略布局,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该交易资金使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结算;该
交易具有必要性,且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因此,我们同意向协同水处理提供不超过 10,000 万元
的财务资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
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东升            张 宏
          董明晓            戴汝泉
          徐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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