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接受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就公司
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作出。
《香 港 商 报》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
对象、登记办法以及议案内容等事项。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A 股股东
及 2021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三)登记在册的 B 股股东(B 股最后交易日为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区福泉北路 518 号 6 座 4 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通知公告
相一致。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一)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查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25,578,699(二亿二千五百五十七万八千
六百九十九)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767%(其中 A 股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9 人,代表股份数为 224,855,9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364%;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72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0.1402%)。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第 1 项议案为对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上述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与公司公告内容相符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会议采取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一)9:15-9:25,
投票平台,进行了网络投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和《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审议议案分别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和
网络投票。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
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公司对上述议案投票结果的统计以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议
案经参加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
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分别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出席会
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