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3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121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大会未出现新增临时提案情形
(三)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7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
召开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在2021年12月10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二)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66 人,代表股份 299,812,52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380%。
其中: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375%;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 169,573,344 股。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经理班子、
各部门负责人及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所有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即为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
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贵州振华群英电器有限公司购置贵州
振华久达传动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关联交易的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
联方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表决时回避,其所持股份169,573,344股
不计入该议案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与会
股东投票表决,审议结果如下:
(一)《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 意 130,238,98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同意表决
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情况为:同意130,238,9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2%。
注:本提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在表决时按规定进行了回避。其所持股份169,573,344股不计入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二)《关于贵州振华群英电器有限公司购置贵州振华久达传动有
限公司固定资产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 意 130,238,98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同意表决
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情况为:同意130,238,9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2%。
注:本提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在表决时按规定进行了回避。其所持股份169,573,344股不计入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 意 299,812,32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同意表决
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情况为:同意130,238,9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文宗 刘明杉 刘正虎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