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预留授予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相符。
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
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就,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 3.57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9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8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