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达: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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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
现就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
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法》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2021年12月27日作为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
日,并同意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2.00万股。
  二、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一期解除
限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暂缓授予的 5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根据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暂缓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
次解除限售符合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
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新平(签名)
马永义(签名)
柴敏刚(签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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