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公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
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
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作为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
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鉴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离职、
条件,根据《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或“《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对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授权,上述回购注销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
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
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事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7日,该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
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
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的计划或安排。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
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审议表决。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
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同意以人民币 3.57 元/股的授予价
格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88.00 万股。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平波 杨胜刚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