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
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和相关资料,本次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均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能力,未发现存在《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并且禁入
期限未满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李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雷以平女
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沈友、梅春来、刘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