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年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1-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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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战略与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
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建档、登记、汇总、申
报等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战略与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
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战略与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
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
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须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
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
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涉及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
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
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
获悉内幕信息发生后,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
知情范围。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内幕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
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
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
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
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战略与证券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为当然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本所
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六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
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
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战略与
证券部。战略与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
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战略与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
     (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战略与证券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进行报备的,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证券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并
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在公司内
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
人谋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京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三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
他人携带、保管。
     第三十二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
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
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
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
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亦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
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
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警告、降职、
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要求责任人赔偿公司的损失,保
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的执行,一律并处。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的
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
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的,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
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
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示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
解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股票简称:博天环境                        股票代码:603603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                    与博天环境 内幕信息所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公开信息披
  单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获取资料名称                签字
         情人姓名                      的关系     处阶段   及获取渠道            露的情况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 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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