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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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2
债券代码:128093            债券简称:百川转债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8.00 元(含税);
   “百川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50%、第二年 0.80%、第三年 2.50%、第四年 3.00%、
第五年 3.50%、第六年 4.00%;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1 年 12 月 31 日卖出本
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
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
利息。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3 日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百川转债,债券代码:128093),根据公司“百川转债”《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百川转债”的计息期限
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百川转债”2021 年 1 月 3 日至 2022 年 1 月 2 日期间的付息事
项公告如下:
  一、
   “百川转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具体为:第一年 0.50%、第二年 0.80%、第三年
   本次付息是“百川转债”第二年付息,期间为 2021 年 1 月 3 日至 2022 年 1 月 2 日,
票面利率为 0.8%。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司债券发行首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
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
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
年度的利息;
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公司以自有的部分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抵押担保的抵押物。
  公司聘请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
  根据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新世纪债评(2019)010563】,公司主体信用评
级结果为:AA-,“百川转债”评级结果为:AA-。
  根据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2019 年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新世纪跟踪(2020)100459】,公司主体信用评级
结果为:AA-,“百川转债”评级结果为:AA-,评级结果未发生调整。
  根据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2019 年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新世纪跟踪(2021)100375】,公司主体信用评级
结果为:AA-,“百川转债”评级结果为:AA-,评级结果未发生调整。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百川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1 年 1 月 3
日至 2022 年 1 月 2 日,票面利率为 0.8%,每 10 张“百川转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
息为人民币 8.00 元(含税)。对于持有“百川转债”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
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6.40 元;对于持有“百川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8.00 元;对于持有“百川转债”的
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10 张派发利息 8.00 元,自行缴纳债券利息
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的债
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日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百川转债”持有
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
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
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
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
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此,本期债
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和
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建设路 55 号
  邮编:214422
  咨询联系人:缪斌、钱志华
  咨询电话:0510-81629928
  传真电话:0510-86013255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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