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
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科技”或“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对华体科技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关联方河北城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总额
况无不良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河北城树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1 年 11 月 1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729MA7CUXYE54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薛臣
住所 张家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孔路 8 号生命科学园 6 号楼 E 区 122 号
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建筑材料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
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网络设备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
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
经营范围
础设施运营;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全系统
监控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信息系统运行维
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气
安装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认缴比例
张家口易彩照明有限
公司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河北脉康通信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
河北城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城树”)成立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截至目前,暂无财务数据。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 本次发生金额 2020 年实际发 本次金额预计与上年实际发
关联人
别 金额 生金额 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张家口崇礼区智慧之树(路
向关联方销 河北城树科技有限 灯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售产品 公司 二、三标段 EPC 总承包智慧
路灯产品购买
合计 1547.00 0 /
公司本次向河北城树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产品,是首次与其进行关联交易。
(三)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河北城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张辉先生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
理;董事、经理刘毅先生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河北城树监事迟慧丽女士系
公司监事,以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
(三)款“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情形,构成关联关系。
(四) 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
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向其销售用于张家口崇礼区智慧之
树(路灯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二、三标段 EPC 总承包的智慧路灯产品,交易
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
三、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华体科技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张辉先生、刘毅先生回避表决,
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华体科技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监事迟慧丽女士回避表决,其余非关
联监事一致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
司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符合公司智慧路灯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交易内容合法
有效,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及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关联监事予以回
避表决,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
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
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未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
的主要业务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肖凤荣 苏 北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