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 新城控股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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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1-074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为
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案件不涉及具体金额,原告支金高诉讼请求系要求确认
《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并将各被告持有的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变更
登记至支金高名下。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案的诉讼
结果及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诉讼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收到起诉状的时间:2021 年 12 月 24 日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 111 号 421 室
  法定代表人:周科杰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 88 号 G2 幢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林强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28515(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佛山市顺德区中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居委会碧桂花园会所三楼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闻江波
  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戴溇村湘州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周科杰
  (三)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案件进展:本案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一)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同(落款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无效;
  (二)本案基本情况
  支金高系苏州金世纪历史股东,曾持有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2014 年 7 月 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0%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月 2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给平梅军。2014 年 8 月 27
日,平梅军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给王雁平。2014 年 10 月 20 日,朱
磊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至此,沈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
权,且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经工商登记为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苏州新城以合
同价款 101,571.39 万元受让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及债权。在从沈银龙、陆志文、
王雁平处受让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苏州新城于
登记手续。
  支金高与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等确认合同无效纠
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确认苏州新城与沈银龙签订的落款
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苏州新城与陆志文签订的落款
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苏州新城与王雁平签订的落款
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苏州新城与苏州碧桂园签订的
落款日期为 2016 年 9 月 18 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
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8)。
  (三)公司应诉的事实与理由
金世纪股权受让于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等人,不存在将案涉股权直接过户给支
金高的情形;
目前苏州新城未看到支金高按照股权回购协议的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故股权回购的
前提条件不成就。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案的诉讼结果及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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