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持续督导的现场检
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环环保
保荐代表人姓名: 韩 芒 联系电话:0755-25869909
保荐代表人姓名: 卢婷婷 联系电话:0755-25869769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韩芒、温炜麟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 2021 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21 年 11 月 19 日、12 月 11—13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 33 条所列) :查阅公司章程和其他治理制度,查阅三
会文件,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走访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含公司重要子公司)。
√
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
文件和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义务
√
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 33 条所列): 查阅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内部资
料和会议文件。
√
适用)
部门(如适用)
√
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
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 √
用)
√
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
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
评价报告(如适用)
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公告,访谈负责信息披露的相
关人员。
√
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 33 条所列): 查阅了有关三会审议文件和合同,抽查
相关财务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等。
√
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
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
情形
√
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三会
文件,查阅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抽查涉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财务凭证,查看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际建设情况。
√
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 √
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
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和访谈相关人员。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33条所列):查阅公司定期报告,查阅公司、股东等相
关人员所作出的承诺。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三会审议文件
和合同,获取公司资金往来明细,抽查相关财务凭证。
√
风险
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到深交所的关注
√ 函(创业板关注函
〔 2021 〕 第 119
号)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无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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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 芒 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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