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
行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新材”、
“上市公司”、
“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运行情况进
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卞朝帆、孔磊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柯和健、孔磊
(五)现场检查手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福莱新材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
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
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
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上市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
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人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福莱新材严格按照监管部门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以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
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并与公司高管人员、相关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建立了防止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的制度,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福莱新材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
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银行
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
同资料,与公司高管就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了访谈沟通。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首次公开募集资金已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签
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
的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
被控股股东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高管进行
访谈,了解福莱新材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关联交易明细和信
息披露文件,以及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针对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对外投资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相
关违法违规情况。
(六)经营状况
同期增长 49.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0,901.46 万元(未经审计),较
上年同期增长 79.79%。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稳定增长。
经与高级管理人员沟通及现场检查,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查阅公
司定期报告。保荐机构认为:福莱新材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相应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应定价公允;
整、及时;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福莱新材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
对福莱新材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信证券认为:
自上市以来,福莱新材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福莱新材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福莱新材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