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1-125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执行阶段:收到《执行裁定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该笔货
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若后期收回相关款项将冲抵坏账准备金额。鉴于
公司前期已披露的未决诉讼案件部分尚在审理过程中或尚未执行完毕,
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鼎胜新材”)分别
于2021年8月20日、9月29日披露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
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093)。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苏1102执2358号。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原告: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嘉兴志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志友”)
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4月25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了供货的名称、
规格、单价,并就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依约
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延迟付款情形,原告多次催要,然截至
诉请之日,被告尚欠货款本金为2,162,689.06元。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
本案诉讼前,原、被告双方协商退货事宜,被告嘉兴志友曾向原告鼎胜新材
退还了部分货物。2021年8月6日至8月12日,鼎胜新材开具了三张金额为负数的
红字发票冲减原销项,红冲后,嘉兴志友尚欠鼎胜新材货款1,288,153.94元。目
前,公司已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1102
民初351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
申请执行人:鼎胜新材
被执行人:嘉兴志友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 1,304,769.94 元及相应利息等,本次已执行到位 53,105.00 元。
本案执行费已执行到位 10,000.00 元。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
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
查,除已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款 53,105.00 元及交纳执行费 10,000.00 元。未发现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
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
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其他尚未披露的金额较小的诉讼案件共计1个,涉及金额合
计约80.88万元。单个案件金额均未超过149.94万元(即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10%),均未达到单个案件披露的要求。除本
公告事项外,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该笔货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若后期收回相关款
项将冲抵坏账准备金额。鉴于公司前期已披露的未决诉讼案件部分尚在审理过程
中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公司将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