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0 证券简称:光力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2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1 年 12 月 24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30.00 万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为限制性股票
的预留授予日,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30.00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分配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22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4,934.38 万股的 0.88%。其中首次授予 190.00 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4,934.38 万股的 0.76%,首次授予部分占
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6.36%;预留 3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 24,934.38 万股的 0.1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3.64%。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激励计划
获授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草案公布时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量
总股本的比
(万股) 的比例
例
李祖庆 非独立董事、副总经理 50 22.73% 0.20%
曹伟 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0 13.64% 0.12%
核心管理和技术骨干(9 人) 110 50.00% 0.44%
预留 30 13.64% 0.12%
合计 220 100.00% 0.88%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第一个归属期 40%
应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30%
应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第三个归属期 30%
应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
不得归属。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首次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三个归属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
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归属的标准系数,若公司层面各年度
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
年计划归属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归属比例:
考评结果 S≥80 80>S≥70 70>S≥60 S<60
评价标准 A B C D
标准系数 1.0 0.8 0.5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则上一年度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
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上述有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2 月 8 日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
符合相关规定。
(五)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
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
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本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1 年 12 月 24 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30.00 万股
(三)预留授予人数:7 人
(四)预留授予价格:7.53 元/股
(五)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激励计划
获授限制性股 占预留授予限制 草案公布时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性股票总数比例 总股本的比
例
核心管理和技术骨干(7 人) 30 100.00% 0.12%
合计 30 100.00% 0.12%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监事会对预留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实意见如
下: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核心管理和技术骨干,均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及外籍员工。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4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股
票。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预留权益
的条件也已成就。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
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 3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
数选取如下:
综最近 1 年、2 年、3 年的年化波动率)
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
认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
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
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已确定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授予预留限制性
股票,则 2021-2024 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票的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
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
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授予事
项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依法履行后续信
息披露义务。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
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四、备查文件
项的独立意见;
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